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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鹽田區(qū)人力資源局發(fā)布時間:2022-04-01
答:根據(jù)《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減下列費用:(一)員工賠償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;(二)用人單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規(guī)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的違紀經濟處罰;(三)經員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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